西安市会展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西安市会展行业协会,英文名称:Xi’an Convention & Exhibi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XCEIA。
第二条西安市会展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是全市性的会展行业社会团体,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由不同所有制展览和相关企业自愿组成。本协会本着团结西安区域内会展行业的一切力量,积极促进会展经济发展,开展相关的展览活动,加强对外联系与合作,坚持为会员和行业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作用。
第三条西安市会展行业协会是经市民政局审批成立的社团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本会会址设在西安市曲江国际会展中心A馆二层办公区。
第四条西安市会展行业协会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从事会展行业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按照会展经济市场规律,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团结一致,相互交流学习,不断探索、研究会展业发展的新路子。大力加强行业自律,改善优化展览环境,促进会员间的协作和友谊,加强政府与企业间的沟通与协作,推进会展经济健康稳步发展。
第五条本协会的组织原则是:在自愿的基础上,广泛吸收各种所有制的展览企业和相关行业参加,做到平等互利、民主协商、团结协作、共谋发展、实现多赢。
第六条本协会接受市会展办和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积极发挥行业组织的服务,沟通指导协调作用。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及地方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行规行约;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实施会展业的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规范展览市场秩序。
(二)对地方相关本行业的地方政策、规章的制定和修改提出建议,及时反映会展行业和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要求,维护行业及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三)开展会展工作理论和实践的研究,组织会员和协会办事机构对西安地区会展事业的政策、规划、措施等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部门制定政策提供实践依据,为会展企业实际运作提供指导。
(四)接受市会展办委托,承担或部分承担会展行业的综合服务管理工作。
(五)吸收社会上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性质的会展企业和相关行业加入协会,形成行业凝聚力,发挥群体优势。
(六)引导全行业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行政法规。维护企业利益,监督会展企业加强行业自律,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风尚。
(七)对会员进行法规、专业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指导会员文明经商,文明经营,规范市场行为,开展优质服务活动。
(八)组织技术与管理培训,提高我市会展行业队伍素质,帮助会员单位提高办展水平和服务水平,提高会员单位的知名度和信誉度。
(九)组织各种形式的合作与交流,加强会员单位之间与相关行业之间的联合与合作,举办学术研究会、经验交流会,开展行业内外的业务、信息、经验及学术交流,推广先进的科学管理方法和经营,为企业提供多种形式的业务咨询服务,举办会员单位间的联谊活动和其它服务性活动。
(十)积极开展与国内外以及港澳台地区展览机构的联络和联系,交流信息、组织互访、观摩和考察活动,促进文化交流,经济交流,贸易技术合作,使我市展览水平尽快与国际接轨。
(十一)组织编写、翻译有关国际国内会展业方面的资料,办好本会简报、建设好网站的专栏,更好的为会员提供各类信息交流平台。
(十二)开展会展技术与业务咨询、广告、印刷等信息,及其他相关会展专业服务工作。
(十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开展有益于会展事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协会的会员包括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特邀会员,凡承认本协会章程,愿意承担协会规定的义务,自愿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协会批准,即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一)团体会员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具有一定经营规模、信誉可靠、业绩良好,从事会展业或与会展业相关业务两年以上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参与或组织会展业有关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
(二)个人会员
从事会展业研究并取得一定成就的专家、学者;从事与会展或会展服务业相关的组织、设计、制作、发行等行业人。
(三)具有一定实力的展览商品和设备供应企业,且产品质量高,信誉好,服务完善。与协会建立和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并支持协会工作。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在会展经济发展中,起到重要作用,具有一定影响,并能按时交纳会费,均可申请参加本会。
(一)拥护本章程;
(二)有参加本协会的意愿;
(三)热爱会展及相关工作,在会展经济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第十条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授权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会员权利
(一)在本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三)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有获得本协会信息资料、书刊、业务咨询等服务的优先权;
(五)有在会刊上优先发表论著权;
(六)有享受本协会对正当业务活动和知识产权等保护的合法权益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和政府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自觉维护本协会和行业的整体形象、信誉和利益;
(二)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三)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承担本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支持本协会事业,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及时向协会反映情况,报告理论研究成果,为刊物撰写文稿,反馈社会各界有关会展的信息和资料,对西安会展事业的发展提出意见、建议或设想;
(五)按规定如期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会员有退会自由,退会以书面形式通知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不履行会员义务,不参加协会活动和不缴纳会费满一年的,则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对严重违反协会章程,损害协会名誉的会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具体任务是:
(一)确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和财务报告,审定和修改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推举本协会名誉会长和顾问;
(五)民主协商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组成理事委员会;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七)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行业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三)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四)决定常务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五)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会费缴纳管理办法;
(八)制定本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由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市会展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行业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每届任期3年,连任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报行业主管单位审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协会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会员、机构、实体开展工作;
(三)提名常务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 、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章程修改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通过后15日内, 经行业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表决通过, 并报行业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行业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 在行业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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